法院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1.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
受送达人无固定住址,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必须有公安部门或其他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来证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必要时还需对受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2. 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
尽管受送达人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法院采取了除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后,仍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3. 公告送达的程序要求 :
公告送达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4. 特殊要求 :
如果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应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是一种在直接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时采用的送达方式,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并慎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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