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转让规定
破产企业债权转让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1. 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必须是有效存在的。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需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2. 破产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
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受到一定限制,通常只能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不足部分按比例清偿。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3. 债权转让的通知 :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4. 债权申报的期限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通常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
5. 债权转让的限制 :
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有些债权不得转让。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下,受让人可以对抗第三人;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 破产重组阶段的债权转让 :
在企业破产后的重组阶段,债权转让受到严格监管,以确保重组程序的平稳推进及全体债权人权益的平衡。
以上要点概述了破产企业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并可能受到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得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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